(2014)定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于2014年12月1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虹 桥审判员 韩金审判员田学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彦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