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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33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于2014年12月18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乙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虹   桥审判员 韩金审判员田学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彦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