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丰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聚丰源电子有限公司,惠州市佳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丰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法定代表人付元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嘉、陈莉,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惠州市佳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环古塘坳白云前东风村。法定代表人李军。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丰源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佳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佳保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丰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待执行时另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3588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54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