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詹出全盗伐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詹出全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7号罪犯詹出全,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出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三刑终字第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5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安心改造。能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表现较好。学习态度端正,能遵守课堂秩序,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接受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现从事值班工种。2013年获得监狱积极改造分子。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8.6分。罪犯詹出全的妻子与福建省永安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永安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罪犯詹出全适用社区矫正。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考核统计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和帮教协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詹出全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的学习,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刑期已执行三年,原判刑期执行己过一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的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出全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