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00403号公诉机关宁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2007年5月25日因犯放火罪、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抓获并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2014年10月10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4)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海燕、孙思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甲、张某某(均已判)多次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喀喇沁旗乃林镇、辽宁省建平县叶柏寿镇盗窃机动车电瓶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1246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6月23日夜,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盗窃韩某等人机动车电瓶5块,价值人民币1970元。2、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金宇城B区盗窃朱某时代金刚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祥和家园3号楼前盗窃邵某农用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廉租房小区盗窃边某金杯农用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30元。5、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D座盗窃张甲解放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250元。6、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D座盗窃闫某跃进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05元。7、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8座盗窃黄某福田轻卡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60元。8、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祥和家园1号楼前盗窃鲍某白色金杯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792元。9、2013年6月30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四中华鑫工地盗窃雷某四轮东风车、洒水车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880元。10、2013年7月6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喀喇沁旗乃林镇兴隆砖厂盗窃程某铲车电瓶7块,价值人民币4578元。11、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陈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和谐家园17号楼前盗窃程某某银色唐骏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30元。12、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汇通快递门前盗窃孟某某白色福田轻卡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946元。13、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鸿鑫达粮油门市前盗窃苏某某蓝色五征农用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360元。14、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市场盗窃周某某豪沃轻卡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940元。15、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中京农贸商场盗窃肖某某金杯货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455元。16、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双虎家私门前盗窃兰某某白色金杯农用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455元。17、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汐子镇阳时光旅店门前盗窃靳某某奥维半挂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880元。18、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四龙沟铝塑门窗前盗窃龙某某白色金杯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00元。19、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鹏泰商场门前盗窃李某某福田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20、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诚信电脑门前盗窃李丙挖掘机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60元。21、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火车站前盗窃张乙黄色沃得铲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55元。22、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泰和家园盗窃潘某某货车电瓶2块(已灭失未作价)。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韩某等28名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是的,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系共同犯罪,且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陈某、陈甲(均已判)多次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喀喇沁旗及辽宁省建平县盗窃机动车电瓶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2124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6月23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长青路盗窃韩某等人机动车电瓶5块,价值人民币1970元。2、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金宇城B区盗窃朱某时代金刚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300元。3、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祥和家园3号楼前盗窃邵某农用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400元。4、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廉租房小区盗窃边某金杯农用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30元。5、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D座盗窃张甲解放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250元。6、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D座盗窃闫某跃进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05元。7、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8座盗窃黄某福田轻卡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60元。8、2013年6月2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祥和家园1号楼前盗窃鲍某白色金杯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792元。9、2013年6月30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四中华鑫工地盗窃雷某四轮东风车、洒水车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1880元。10、2013年7月6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喀喇沁旗乃林镇兴隆砖厂盗窃程某铲车电瓶7块,价值人民币4578元。11、2013年7月13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陈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和谐家园17号楼前盗窃程某某银色唐骏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30元。12、2013年7月13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汇通快递门前盗窃孟某某白色福田轻卡电瓶4块,价值人民币946元。13、2013年7月13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某、陈乙在宁城县天义镇鸿鑫达粮油门市前盗窃苏某某蓝色五征农用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360元。14、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市场盗窃周某某豪沃轻卡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940元。15、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中京农贸商场盗窃肖某某金杯货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455元。16、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双虎家私门前盗窃兰某某白色金杯农用车电瓶1块,价值人民币455元。17、2013年7月14日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宁城县汐子镇阳时光旅店门前盗窃靳某某奥维半挂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880元。18、2013年7月16夜间,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四龙沟铝塑门窗前盗窃龙某某白色金杯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800元。19、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鹏泰商场门前盗窃李某某福田货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1000元。20、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诚信电脑门前盗窃李丙挖掘机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60元。21、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陈乙、张某某在建平县沙海火车站前盗窃张乙黄色沃得铲车电瓶2块,价值人民币6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失主韩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2日夜间,陈晓晨在宁城县天义镇中京广场东侧曙光停车场的机动车5块电瓶被盗。2、失主朱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2日夜间,朱某在宁城县天义镇金宇城B区的时代金刚货车电瓶2块被盗。3、失主邵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3日夜间,邵某在宁城县天义镇祥和家园3号楼前的农用三轮车1块电瓶被盗。4、失主边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3日夜间,边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廉租房小区的金杯农用车2块电瓶被盗。5、失主张甲陈述证实:2013年6月24日夜间,张甲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商城D座的解放货车2块电瓶被盗。6、失主闫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3日夜间,闫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商城D座楼前的白色跃进厢式货车2块电瓶被盗。7、失主黄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3日夜间,黄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汽贸城B座楼前福田轻型卡车2块电瓶被盗。8、失主鲍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3日夜间,鲍某在宁城县天义镇祥和家园1号前的白色金杯货车2块电瓶被盗。9、失主雷某陈述证实:2013年6月29日夜间,宁城县华鑫公司在宁城县四中工无的四轮东风车2块电瓶及洒水车2块电瓶被盗。10、失主程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6日凌晨,程占平所在的赤峰市喀喇沁旗乃林镇兴隆砖厂铲车7块电瓶被盗。11、失主程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3日夜间,程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和谐家园17号楼前的银色唐俊货车2块电瓶被盗。12、失主孟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3日夜间,孟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汇通快递门前的白色福田货车2块电瓶被盗。13、失主苏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3日夜间,苏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鸿鑫达粮油门市前的五征农用车电瓶2块被盗。14、失主周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4日夜间,周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沙坨子市场的豪沃轻卡汽车2块电瓶被盗。15、失主肖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4日夜间,肖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中京农贸市场的金杯货车电瓶1块被盗。16、失主兰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4日夜间,兰某某在宁城县天义镇双虎家私门前的金杯农用车电瓶1块被盗。17、失主靳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4日夜间,靳某某在宁城县汐子镇阳时光旅店门前的奥维半挂车电瓶2块被盗。18、失主龙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16日夜间,龙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四龙沟村铝塑门窗前的金杯货车电瓶2块被盗。19、失主李某某陈述证实: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李某某在建平县沙海镇鹏泰商场门前的福田货车电瓶2块被盗。20、失主李丙陈述证实:2013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丙在建平县沙海镇诚信电脑门前的挖掘机2块电瓶被盗。21、失主张乙陈述证实:2013年7月中旬,张乙所在的赤峰北隆石膏开发公司在建平县沙海火车站前的铲车2块电瓶被盗。2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246元。23、指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张某某、陈乙、陈鑫多次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喀喇沁旗及辽宁省建平县盗窃机动车电瓶等财物。24、临时羁押证明、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10月1日,因本案被公安机关羁押,同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3日被批准逮捕。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26、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前科情况和他伙同张某某、陈某、陈甲先后22次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喀喇沁旗及辽宁省建平县,盗窃机动车电瓶的事实。2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0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8、被告人陈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陈甲、张某某先后22次于夜间在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喀喇沁旗及辽宁省建平县,盗窃机动车电瓶。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韩某等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洪林审 判 员 王义军人民陪审员 付丽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曹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