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衡民二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来顺、邓连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来顺,邓连军,张登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二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来顺,男,1951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魏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连军,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委托代理人:李长先,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登奎,男,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饶阳县。委托代理人:郭欣伟,衡水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来顺因与被上诉人邓连军、张登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来顺的委托代理人魏巍、被上诉人邓连军的委托代理人李长先、被上诉人张登奎的委托代理人郭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4)衡桃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来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61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怡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