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继文与赖祥清、赖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文,赖祥清,赖汝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继文,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赖祥清,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被告赖汝峰,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原告张继文与被告赖祥清、赖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兰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东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