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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李某,女,住永年县。被告:赵某,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