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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金红、林学峰等与时建勇、武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红,林学峰,时建勇,武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周金红。原告林学峰,宁津县张大庄乡白集村。被告时建勇。被告武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红、林学峰诉被告时建勇、武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时建勇、武志娟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林学峰经本院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时建勇、武志娟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红撤诉,同时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周金红、林学峰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卢和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