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金红、林学峰等与时建勇、武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红,林学峰,时建勇,武志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初字第254号原告周金红。原告林学峰,宁津县张大庄乡白集村。被告时建勇。被告武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红、林学峰诉被告时建勇、武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红申请撤回对被告时建勇、武志娟的起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林学峰经本院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时建勇、武志娟经传票传唤亦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金红撤诉,同时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周金红、林学峰共同承担。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卢和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