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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刘加鑫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加鑫,董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刘加鑫。法定代理人刘传永,男,1974年3月生,汉族。被执行人董慧。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9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功成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