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山东费县金泉化工有限公司与董玉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费县金泉化工有限公司,董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保字第7号原告山东费县金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王明然,总经理。被告董玉强,成年。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4号原告山东费县金泉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玉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玉强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和鲁Q的汽车两辆;二、查封的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