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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行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陈庆林诉大竹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庆林,大竹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达中行终字第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庆林,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24日,住大竹县。被上诉人:大竹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上诉人陈庆林不服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查认为,陈庆林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受理的规定,裁定对陈庆林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陈庆林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陈庆林于2014年5月16日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状请求事项不明确,也未提交除诉状外的其他书面证据证明所诉行政行为,故大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中,陈庆林提交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竹公决字(2013)第193号),并称其收到该处罚决定书的时间系2014年5月6日。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庆林二审时提交了能证实所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上诉人对知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有异议,其行政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需受理后审理才能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竹县人民法院(2014)大竹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二、本案由大竹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泽心审 判 员  陈 月代理审判员  旷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魏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