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志民初字第0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富军诉被告王振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39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