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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珙民初字第3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付雅棉与綦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雅棉,綦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珙民初字第3014号原告付雅棉,男。被告綦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雅棉与被告綦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雅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雅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雅棉负担。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雷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