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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邱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邱松,李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40331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44号4层4A-3。法定代表人林征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平,北京市赛思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松,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被告李杰,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松、李杰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郝建丰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天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