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执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霍州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执字第300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14楼,组织机构代码727134229。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被执行人霍州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住所地山西省霍州市观坡街26号,组织机构代码748558354。法定代表人刑立山。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霍州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南法粤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20000元及违约金,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人民币362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霍州市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在深圳市国土、工商、车管、银行、证券等相关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