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风雷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四川博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风雷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四川博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267号原告重庆市风雷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丽,四川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博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建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风雷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博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在自贡市签订《户外广告媒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被告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团结镇。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頵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黎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