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咪花与肖民楚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咪花,肖民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张咪花,女,汉族,1977年4月15日出生。被告肖民楚,男,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咪花诉被告肖民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咪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肖民楚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咪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咪花承担。审 判 员 童广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