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0185号原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某某,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邓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覃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