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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百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百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蒙自市兴盛路红河州审计局对面1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蔡汶轩,职务:总经理。被告王百金,男,55岁,汉族,住蒙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百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百金的起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6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计1243元,由原告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艳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陆思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