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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3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李世杰与寇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杰,寇建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3101号原告李世杰,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凯,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留建,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寇建朝,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建新,新郑市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杰诉被告寇建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世杰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红欣人民陪审员  杨 伟人民陪审员  闫有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鲁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