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276-1号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法定代表人景崇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力,许哲,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引河里北道1号。法定代表人宋孝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原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调解,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307元,保全费1130元,共计2437元由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慧兰审判员 李冀军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谭桂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