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得礼与杜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礼,杜进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马得礼,男,汉族。被告杜进荣,男,汉族。原告马得礼诉被告杜进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得礼参加了诉讼,被告杜进荣经公告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6日,被告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讲明尽快归还,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现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万元。被告杜进荣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得礼与被告杜进荣系认识关系。2013年12月26日,被告杜进荣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马得礼借现金300000元。当日由被告杜进荣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后原告需要用钱,向被告杜进荣多次追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现原告主张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原告马得礼起诉后,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本院做出了(2014)平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将杜进荣所有位于兰州市北滨河路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冻结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同时将杜进荣所有位于电力路房产予以查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借条原件一份;2、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3、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街道靖电社区居委会证明;4、原告马得礼当庭陈述等,以上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马得礼与被告杜进荣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出借人马得礼已履行了全部义务,借款人杜进荣也拿到了全部借款,被告杜进荣借原告马得礼现金300000元,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原告马得礼可随时主张权利,本案审理中马得礼提供了借条一份,被告杜进荣缺席未提出答辩意见,属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借款事实存在,所以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杜进荣未能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进荣返还原告马得礼借款本金30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30元,公告费700元均由被告杜进荣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志立审 判 员  袁正中人民陪审员  徐万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石钟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