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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庆怀与巷镇裕溪油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怀,沈巷镇裕溪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任庆怀,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沈巷镇裕溪油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庆怀与被告沈巷镇裕溪油厂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