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庆怀与巷镇裕溪油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庆怀,沈巷镇裕溪油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37号原告:任庆怀,男,194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沈巷镇裕溪油厂,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庆怀与被告沈巷镇裕溪油厂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陈 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