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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枚丽等租赁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2261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8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精威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唐某某、刘某某收入人民币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曹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