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立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玉俭与被申请人刘牧及胡明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俭,刘牧,胡明君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2-1号申请人:张玉俭,男,汉族。被申请人:刘牧,男,汉族。被申请人:胡明君,女,汉族。申请人张玉俭及被申请人刘牧及胡明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刘牧及胡明君财产的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牧、胡明君所有并存放在租赁的新疆沙湾县棉业公司北疆农资批发市场的B598、B638、B648三间库房的20吨棉花种子(惠祥新陆中34号)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张世杰所有的位于沙湾县三道河子镇建筑面积为85.83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楼房(房屋产权证号:X**号)房产手续的冻结。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林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