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犯盗窃罪及破坏电力设备罪和杨天权、周桂林犯盗窃罪和赵某某、夏某某、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杨天权,周桂林,赵某某,陈某甲,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仁和刑初字第25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远富,男,汉族。因犯抢劫罪,1995年6月13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文洪,男,汉族。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07年3月1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1年9月30日假释出狱,2012年8月12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金城,男,汉族。因犯抢劫罪,1999年2月4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天权,男,汉族。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7年12月9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1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永胜,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桂林,男,汉族。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1995年3月15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4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德勇,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29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夏某某,女,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4年5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映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4)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杨天权、周桂林犯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周桂林���被告人杨天权及辩护人王永胜,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张德勇,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李映江,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雷光明均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12月17日,公诉机关以攀仁检公诉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子茂第二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第二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17日,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经共谋,携带电缆剪等工具,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攀枝花市金江钒钛工业园区鸿麟祥钛业公司,将该公司液氯车间的四川德阳生产的95*3+50*1铜芯电缆线24.5米、35*3+12*1铜芯电缆线31.5米盗走。得手后,二被告人将盗得的电缆线,运至攀枝花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8324元。案发后,该公司工作人员胡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经预谋,携带电缆剪等工具,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攀枝花市金江钒钛工业园区鸿麟祥钛业公司,将该公司动力车间的四川德阳生产的95*3+50*1铜芯电缆线150米、35*3+12*1铜芯电缆线30米,一部联想G485型笔记本电脑盗走。得手后,三被告人将电缆线运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6528元,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2380元。案发当日,该公司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3、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经预谋,携带扳手等工具,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盐边县红格温泉假日酒店三期工地,将该工地配电房内的TMY5*50R铜排12米、TM5*50铜排24米、10*80铜排50米盗走。得手后,三被告人将赃物运至攀枝花市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铜排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铜排价值35466元。案发后,盐边县红格温泉假日酒店三期工地人员变压器安装人员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4、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经预谋,携带电缆剪等,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加油站通向炳枣大桥方向的公路边,将���路段的市路政路灯电缆线(VV4*16铜芯)70米盗走。得手后,三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4340元。案发后,攀枝花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城市路灯管理所工作人员徐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5、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经预谋,携带扳手等,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镇普达阳光的工地,将攀枝花阳城金海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工地配电房内的TMY80*8铜排29米、60*6铜排8米、50*5铜排13米、30*3铜排7米、20*3铜排3米盗走。得手后,三被告人将盗窃的铜排运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铜排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排价值16689元。案发后,阳城金海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刘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6、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经预谋,携带绝缘手套、电缆剪等,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云南省永仁县他克二组,将他克二组2号电杆至8号电杆之间的架空LGJ-50型铝芯电缆线1500米盗走。造成该段线路的7户居民生活及200亩果园抽水灌溉用电停电14天。得手后,三被告人将盗窃的铝线运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铝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架空铝线价值4680元。案发后,云南省永仁县供电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7、201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经预谋,驾驶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携带扳手、电缆剪等,窜至炳仁线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镇干坝塘路段,将在该路段施工的攀枝花市三线建设博物馆工地配电房内的TMY70*8铜排15米、6*60铜排7.4米、10*60铜排13米、4*50铜排9.6米、4*20铜排1米、4*30铜排3.6米及YJV-8.7/10-3*70电缆线6米盗走。得手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铜排和电缆线运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铜排和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铜排和电缆线价值13844元。案发后,攀枝花市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8、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经共谋,携带扳手等,驾驶川DFx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窜至炳三区东区法院工地,将该工地两个配电房内的TMY-10*80铜排100米、TMY-5*50R铜排24米、TMY-6*50铜排24米、TMY-5*40铜排24米盗走。得手后,二���告人将盗窃的铜排运至攀枝花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铜排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铜排价值70932元。案发后,攀枝花市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东城分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9、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经预谋,携带断线钳等,驾驶川DZ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弯腰树“半岛阳光”小区工地,将该工地配电房内的NH-YJV-0.6/1KV4*50铜芯电缆线16米、VV220.6/14*240铜芯电缆线20米盗走。得手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攀枝花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5824元。案发后,攀枝花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0、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周桂林经预谋,两次驾驶川DZx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仁和弯腰树“半岛阳光”小区工地,将该工地配电房的TMY-100*8铜排35米和NH-YJV-0.6/1KV4*50铜芯电缆线10米、4*35铜芯电缆线15米,VV220.6/14*120铜芯电缆线16米、14*70电缆线21米盗走。后三被告人将盗窃的铜排和电缆线运至攀枝花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铜排和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9860元,被盗铜排价值17640元。案发后,攀枝花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1、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经预谋,携带断线钳,驾驶川DZxx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大河中学,将该学校围墙外的电缆线和学校操场旁配电房内的德阳产3*185+1*95电缆线8米、3*95+1*50铜芯电缆线22米盗走。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攀枝花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1719元。案发后,群众刘承洪向公安机关报案。12、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经共谋,携带断线钳等,驾驶川DZx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仁和老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小区,将该小区5号楼和6号楼的VV22-4*70铜芯电缆线80米、VV22-4*3530米铜芯电缆线盗走。二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销赃。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在明知铜排和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经攀枝花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20225元。案发后,攀枝花市网源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仁和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张某丁向公安机关报案。13、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经预谋,携带断线钳等,驾驶川DZx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仁和沙沟国营林场改造房,将该改造房分支箱到楼栋之间的YJV22-4*70电缆线40米盗走。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攀枝花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6693元。案发后,攀枝花市仁和区供电局工作人员谭启国向公安机关报案。14、2014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经预谋,携带断线钳等,驾驶川DZx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盐边县新���城清源小区,将该小区配电房到楼栋之间的YJV-0.6/1KV-3*150+1*70铜芯电缆线56米盗走。后二被告人将盗窃的电缆线,运至攀枝花西区席草坪社区被告人陈某甲经营的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销赃。被告人陈某甲在明知电缆线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8610元。案发后,攀枝花市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盐边分公司工作人员曾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15、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陈远富、杨天权经共谋,携带断线钳等,驾驶川DZxxx**长安牌双排座小货车,窜至米易县米易中学,将该学校操场上的YJV4*70+1*50铜芯电缆线150米盗走。二被告人离开行窃现场后,被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发现,二被告人弃车逃跑,被盗电缆线被米易公安民警挡获。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0381元。16、2014年5月1日���刘某丙、王某乙、彭海龙(三人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从金江起重运输机械厂包装车间盗走堆放在办公楼前空地的5个未扯包装的普冷卷。刘某丙找到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攀枝花市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与其联系销赃。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普冷卷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与刘某丙商议后达成收购协议,并约定由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货车去拉普冷卷。后被告人赵某某联系了一辆货车,由王某乙带路,到金江起重运输机械厂包装车间,盗走堆放在办公楼前空地上的5个未扯包装的普冷卷。当日15时许,赃物被运至攀枝花市东区马坎后,随车的王某乙与被告人赵某某电话联系,两人一起到攀枝花市东区马坎废旧市场门市地磅房称重后,又将赃物拉至东区马坎义金废品收购站下货,被告人赵某某支付了收购赃物的款项600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冷卷价值108735元。2014年4月6日,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五道河将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抓获归案,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如实供述,其于2014年1月上旬在渡仁西线与炳仁线交汇处旁的山坡上盗窃箱式变电器的事实,被告人陈远富主动交代了其伙同被告人杜文洪、李金城、周桂林、杨天权,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在攀枝花市区、米易和盐边县、凉山州西昌、四川省南充、云南省华坪县及永仁县等地多次盗窃箱式变电器、电缆线的事实。根据被告人陈远富提供的情况,2014年4月8日,公安民警在仁和新街滨河路“仁和火锅鸡”茶楼,将被告人周桂林抓获。被告人周桂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4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竹湖园附近将被告人杨天权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4年5月4日,在被告人陈远富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马坎废品收购站、攀枝花市西区席草坪社区兴盛再生物资利用收购站,经被告人陈远富的指认,将被告人夏某某、赵某某以及被告人陈某甲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4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杜文洪处扣押了川DFxxx**号五菱牌面包车及车内电缆剪、钢丝钳、折叠美工刀、扳手、手电筒、绝缘手套等物品,扣押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014年9月12日,公安机关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2014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杨天权处扣押了电缆线11圈,并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戊。另查明,川DZxxx**号长安牌双牌座银灰色面包车系被告人杨天权之父亲杨宇斌所有,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系被告人杜文洪所有。还查明,被告人杜文洪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2007年3月1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2011年9月30日假释出狱,2012年8月12日假释期满。被告人李金城因犯抢劫罪,1999年2月4日被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6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天权因犯抢劫罪、盗窃罪,1997年12月9日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桂林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1995年3月15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6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远富因犯抢劫罪,1995年6月13日被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3年7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周桂林,被告人杨天权及辩护人王永胜,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张德勇,被告人夏某某及辩护人李映江,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雷光明,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以及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案件移送材料,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被盗情况说明,被盗物品清单、发票及报价总清单,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周桂林、杨天权、赵某某、夏某某、陈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笔录,证人邓某某、李某甲、胡某某、高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刘某甲、王某甲、李某乙、张某丙、顾某某、陈某乙、刘某乙、张某丁、潭某某、曾某某、张某戊、证人刘某丙、王某乙、陈某丙、田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盗窃正在使用的架空铝芯电缆线,造成生活、生产用电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周桂林、杨天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陈远富参与盗窃十五次,价值319455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杜文洪参与盗窃七次,价值18850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金城参与盗窃四次,价值95403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杨天权参与盗窃八次,价值13095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桂林参与盗窃二次,价值27500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陈某甲,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其中夏某某、赵某某共同收购赃物七次,价值107010元;被告人赵某某另单独收购赃物一次,价值108735元;被告人陈某甲收购赃物七次,价值186744元;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盗窃犯罪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相互分工配合,共同完成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依法不应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陈远富、杜文洪、李金城在判决宣告前同时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远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陈某甲,系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文洪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远富、李金城、周桂林、杨天权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陈远富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余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部分追回,量刑时予以考虑。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杜文洪用于作案的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及电缆剪、钢丝钳、折叠美工刀、扳手��手电筒、绝缘手套等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因公安机关未随案移送上述物品,可在没收后由其依法处理。被告人杨天权的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夏某某、陈某甲的辩护人关于其犯罪主观恶性小,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三被告人均系多次收购赃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不具有法定从轻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远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4年4月5日止),并处罚金1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杜文洪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并处罚金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被告人李金城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起至2020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4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四、被告人杨天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6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五、被告人周桂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六、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七、被告人陈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扣减已羁押的26天),并处罚金1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八、被告人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九、对被告人杜文洪所有的川DFxxx**五菱LWZ6371面包车及作案工具电缆剪、钢丝钳、折叠美工刀、扳手、手电筒、绝缘手套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唐天成审 判 员 仲明镜人民陪审员 赵淑彦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九条判���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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