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杨小兰与陈亭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兰,陈亭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杨小兰,女,196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4号国达花苑小区2号楼6单元601号。被执行人:陈亭羽(曾用名:陈静),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锦宸集团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幸福路52号1号楼2单元702室。上列当事人因房屋买卖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三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乌鲁木齐市西山路104号国达花苑小区2号楼6单元601号的土地使用证手续办理至申请人杨小兰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