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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民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建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建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01635号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璐。被告陆建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建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佳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泉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