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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刘永与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张文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17号原告:刘永,男,汉族。被告:张文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诉被告张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少一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