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宇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187号罪犯陈宇,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杭西刑初字第34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宇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陈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7)杭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能��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0、2011、2012、2013连续四年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宇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宇准予减刑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杨宏林审判员 俞永平二〇一五年���月五日书记员谢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