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黄大唱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大唱,惠州市凯丽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黄大唱,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英德市英城民福巷南。被执行人惠州市凯丽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法定代表人张俊超。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大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凯丽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751-1、0751-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凯丽华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大唱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63199.5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48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4)0751-1、0751-2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代理审判员 马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