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象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洪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洪勇。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锦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洪勇给付物业费等2657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所欠款项并支付给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华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吕瑞飞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