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岩执行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龙岩市嘉怡纸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张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龙岩市嘉怡纸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张澜,华芳榕,温志敏,陈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岩执行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负责人蓝晓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善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龙岩市嘉怡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55956723-5。法定代表人张澜。被执行人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组织机构代码67846302-5。法定代表人王碧铃。被执行人张澜,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华芳榕,女,汉族,1987年12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连城县。被执行人温志敏,男,汉族,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陈莹,女,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市嘉怡纸制品有限公司、龙岩市延通食品有限公司、张澜、华芳榕、温志敏、陈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020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查明上述被执行人除了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陈莹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土楼坪的房产(已足额抵押给他人)和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陈莹与被执行人温志敏共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林保厂集资房)2幢404室及16#附属杂物间(已足额抵押给他人,新罗区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正在处置中)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情况无异议。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4)第0201号裁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岩执行字第108号的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长生代理审判员 王乔金代理审判员 林 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邹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