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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执字第9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罪犯杨先如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刑执字第9072号罪犯杨先如,男,汉族,小学文化,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霍山县,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0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先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至2022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高淳监狱以罪犯杨先如在服刑���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杨先如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先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未履行财产刑,依法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先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萍审 判 员 何 立 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月 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