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马汉他布与杨学斌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汉他布,杨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00-1号申请执行人马汉他布,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学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汉他布与被执行人杨学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北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汉他布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2298.58元、执行费234.48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北屯市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马汉他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新民审判员 周 湖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杜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