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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焦燕诉刘恩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燕,刘恩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147号原告焦燕,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刘恩玉,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介休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燕诉被告刘恩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燕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焦燕负担。审 判 长  闫晓静审 判 员  文晓花人民审判员  严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