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介民初字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焦燕诉刘恩玉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燕,刘恩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147号原告焦燕,女,1991年3月11日生,汉族,灵石县人。被告刘恩玉,男,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介休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燕诉被告刘恩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燕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焦燕负担。审 判 长 闫晓静审 判 员 文晓花人民审判员 严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