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执行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吕番衍与陈长海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番衍,陈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吕番衍,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陈长海,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申请执行人吕番衍与被执行人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番衍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经对银行、工商、土地、房管、公安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番衍尚有本金53000元及利息至今未受偿。对于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数额,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婵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