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凤阳县方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连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方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连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08-1号原告:凤阳县方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学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连乐,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项目经理,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方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市政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张连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方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6,361元,减半收取3,180.5元,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370.5元由原告凤阳县方大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解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