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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民抗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方润与徐磊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抗字第00002号申诉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方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徐磊,住安徽省宁国市。一审原告徐磊诉一审被告方润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经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宁民一初字第00337号一审判决。该判决生效后,一审被告方润不服该判决,向宁国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国市人民法院以(2014)宁民申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方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宣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宣检民监字(2014)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宁国市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沂审 判 员  魏华慧代理审判员  秦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