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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绍旺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晏绍旺,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寨县吴家店镇光明村汪湾组。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9月29日由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4)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绍旺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晏绍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金寨县吴家店镇吴畈村村民晏庆亭、晏绍明两户相邻于斑竹园山场的林木,2014年清明节因他人上坟失火被烧,随后晏庆亭邀约被告人晏绍旺砍伐了晏庆亭家山场被烧林木,用于种植茯苓。接着被告人晏绍旺又典买并砍伐了晏绍明家山场被烧林木,用于种植茯苓。被砍伐的林木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晏庆亭、晏绍明两户山场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分别为9.857立方米、12.935立方米,共计22.792立方米。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晏绍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晏某甲、晏某乙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晏绍旺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当庭自愿认罪,有法定从轻情节,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晏绍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显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余晓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