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小平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恒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戎海军,经理。被执行人沈小平,男,汉族,山西省临县石白头乡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沈小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沈小平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小平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韩海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