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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沈海梅与肖立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梅,肖立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沈海梅。被告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梅诉被告肖立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梅撤回对被告肖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海梅负担。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