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沈海梅与肖立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海梅,肖立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丰民一初字第00017号原告沈海梅。被告肖立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梅诉被告肖立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小艳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梅撤回对被告肖立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沈海梅负担。审 判 长 徐 鹏人民陪审员 李方明人民陪审员 郑世亮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