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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孙宝军与庄严、丁云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军,庄严,丁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1111号原告:孙宝军,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庄严,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丁云,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宝军诉被告庄严、丁云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夏大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