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增武与唐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刘增武,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天桥岭镇。被告唐喜忠,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天桥岭镇天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武诉被告唐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喜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增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增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