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汪民一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刘增武与唐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汪民一初字第778号原告刘增武,男,1965年12月29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汪清县天桥岭镇。被告唐喜忠,男,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天桥岭镇天宁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增武诉被告唐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增武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喜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增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增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增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月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靳诗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