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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安福县珍品火腿有限公司与王海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县珍品火腿有限公司,王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珍品火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小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兰,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珍品火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兰、徐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安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生效判决被执行人王海兰、徐丽娟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珍品火腿有限公司货款9900元,并安年利率6%从2014年8月19日开始支付利息。到期被执行人王海兰、徐丽娟拒不支付。为此,申请执行人安福县珍品火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申请标的1011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海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安福县支行有存款,存款账号为62×××8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海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安福县支行存款10263元至安福县人民法院,该存款账号为62×××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建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彭伟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