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与陈燕玲、广州市丰泽行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陈燕玲,广州市丰泽行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36号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戴冰,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宏、江韵华,均系广东正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玲,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广州市丰泽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燕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诉被告陈燕玲、广州市丰泽行汽车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宇帆人民陪审员 梁泳怡人民陪审员 吴旭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何靖文罗小玲本裁定书于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