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刘文献与王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献,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献,居民。被执行人王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兰商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献与被执行人王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健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健工资收入16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传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孙贵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