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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文启与史洪海、张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启,史洪海,张艳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陈文启,个体工商户。被告:史洪海,农民。被告:张艳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启与被告史洪海、张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史洪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已另案处理。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会梅审 判 员  任作新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