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文启与史洪海、张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启,史洪海,张艳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陈文启,个体工商户。被告:史洪海,农民。被告:张艳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启与被告史洪海、张艳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史洪海对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已另案处理。本案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周会梅审 判 员 任作新代理审判员 王文才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田志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