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知民辖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奇异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红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欢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辖初字第48号原告奇异有限公司(MARVELCHARACTERS,INC),住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0266)曼哈顿比奇市罗斯克兰斯大街1600号。授权代表人瑞恩·波特(RYANPOTTER),执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华东,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红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26号。法定代表人娄杰。被告南京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22-26号。法定代表人高长彭。被告泉州市欢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安市洪濑镇江滨东路187号后楼。法定代表人张智华。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了原告奇异有限公司(MARVELCHARACTERS,INC)(以下简称奇异公司)诉被告南京红桥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桥市场)、南京红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桥投资)、泉州市欢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腾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被告欢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奇异公司诉称,美国漫画中的超级英雄主要来自两个巨头动漫娱乐公司,原告是其中之一,漫画人物包括蜘蛛侠、绿巨人浩克等,根据中美两国共同加入的《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原告对蜘蛛侠等系列漫画及相关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现发现欢腾公司在与原告签订的《许可协议》终止后,即丧失许可使用权后至今在生产并销售相关商品,其中被告红桥市场、红桥投资均为销售市场的合法所有者和管理者,在原告发现该市场内销售侵权产品并提出交涉后,其仍然置之不理,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客观上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待售的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欢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作为证据的公证书中,包括在中国南京、中国济南、中国广州等多处进行的公证,原告认为案涉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上述公证书中列明的多处,故为方便案件的审理,统一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宜,请求将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诉请内容及相关请求,本案系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属侵权类案件,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各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红桥市场、红桥投资的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欢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泉州市欢腾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学峰代理审判员 郑 慧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