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城民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金相与林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相,林栋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城民初字第1235号原告王金相。被告林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相与被告林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于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